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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0條

學生各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 一者,次一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或補修學分;其減修、補修之相關規 定,由各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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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