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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9條

學生學業成績於定期考查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試, 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考查之;其成績考查方式 及計算,由各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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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