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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3條

學校對於資賦優異學生,得由學校辦理學科免修鑑定。經鑑定合格者,得 免修該學科該學期或學年有關之課程或科目,並授予學分,其學科成績以 鑑定之分數登錄之;其學科鑑定規定,由各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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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