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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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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2條
新生與轉學生入學前、轉科生轉科前及休學生復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 及學分,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或經甄試及格者,得列抵免修;其審查、 甄試及學分抵免規定,由各校定之。 學生不及格或未修習之科目學分,得申請重修或補修;其重修或補修之辦 理方式,準用
第八條
規定。但未修習之科目學分,屬教育部部定必修者, 均應補修。 轉學生、轉科生有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者,學校應視該學生學習狀況, 編入適當之年級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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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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