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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6條

學生缺課除因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 假或其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 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給予個別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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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