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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7條

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看。 學生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外,於學期結束時列入 德行評量。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由各校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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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