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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3條

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包括下列二類: 一、學業成績:採百分制評定。 二、德行評量:依行為事實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其項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整潔 習慣、禮節、社團活動、參與校內外競賽情形及對學校聲譽之影響 等。 (二)服務學習:考量學生之班級服務、尊重生命價值、規劃生涯發展、 提升生活素養、體驗社區實際需求,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 (三)獎懲紀錄。 (四)出缺席紀錄。 (五)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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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