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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4條

學業成績考查之科目,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辦理。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 ,以每學期每週授課一節,或總授課節數達十八節,為一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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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