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 第6條

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6條

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 之總和,再以總學分數除之。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