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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5條

學業成績考查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 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學習結果,採擇多元及適當之方法,於日常及定 期為之,其日常及定期考查方式,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由各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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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