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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8條

學期成績及格之科目,授予學分。學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 其重修方式如下: 一、專班重修:重修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讓 學生重新修讀,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二、自學輔導:重修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人數者,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 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節。 三、隨班修讀:學生得於修業期限內隨其他班級課程修讀。 前項各款辦理方式,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一項各款重修之成績,其採計方式如下︰ 一、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授予學分,其成績依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及 格分數登錄。 二、重修後成績不及格之科目,不授予學分,其成績得就重修前後成績擇 優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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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