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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第3條

職業學校實施學生輔導工作,應訂定計畫,循序實施,並應建立學生資料 ,加強與學生家庭及社會有關機構之聯繫,以發揮輔導之整體功能。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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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