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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第4條

職業學校實施生活輔導工作項目如左: 一、進行學生定向輔導,以增進學生之生活適應能力。 二、實施諮商工作,瞭解並協助學生解決問題。 三、辦理學生特殊行為問題之調查與輔導。 四、協助學生適應團體生活,建立良好人際關係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 能力。 五、協助學生發展有益身心之休閒活動。 六、其他有關生活輔導之協調與執行事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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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