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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第8條

職業學校實施學生輔導工作應視需要舉辦左列各種測驗: 一、智力測驗。 二、人格測驗。 三、性向測驗。 四、興趣測驗。 五、教育測驗。 六、其他有關之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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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