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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第7條

職業學校學生輔導工作得依左列方式實施: 一、個別輔導:以個別諮商、個案研究及家庭訪問等方式進行。 二、團體輔導:以透過團體諮商、集會、班會,團體活動、參觀訪問及有 關課程暨實習 (驗) 等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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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