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 第12條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12條

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書稿,應依下列程序審定: 一、審查決議通過之書稿,由審定機關發還申請審定者排印樣書。 二、申請審定者應依審查決議通過之書稿印製樣書,並於前款教科用書書 稿發還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檢送二冊至審定機關。 三、申請審定者於印製前款樣書時,如發現有資料更新及內容勘誤之必要 ,應即通知審定機關,經審定機關通知其修正已變更原審查決議內容 時,申請審定者應即停止印製,並依前款規定辦理。 四、樣書經審定機關核對與審查決議內容相符。 教科用書經審定者,由審定機關發給審定執照;同一科目教科用書應俟前 一冊發給審定執照後,始得核發後冊審定執照。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