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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11條

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經審查決議重編者,申請審定者得於收受審查決議 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審定機關提出申復,審定機關應審酌申 復意見,於收受申復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駁回之決定,或變更原審查決議為 修正,並通知其依第九條之程序辦理。申復經駁回者,申請審定者得依原 審查決議重編,並重新申請審定。 經決議重編而重新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其申請審定期間,不受第四條第 三項所定本部公告期間之限制。經審定機關依第九條第二項為重編之決議 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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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