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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20條

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查決議通過者,其審定執照延續原有審定執照 之有效期限,審定機關不另行核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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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