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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8條

審定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將審查決議通知申請審定者。但 審定機關視申請審定書稿數量及內容,得延長審查期限三十日,以一次為 限,並通知申請審定者。 前項審查決議分為通過、修正或重編三種。 同一科目各冊之審查期限,應自前一冊審查決議通知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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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