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 第9條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9條

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經審查決議修正者,申請審定者應依審查意見修正 後,於收受審查決議通知書之日起一定期限內,檢附修正稿申請續審,審 定機關並應於收受修正稿之日起一定期限內通知續審結果。續審結果為通 過者,審定機關應為通過之決議。 前項申請續審,以四次為限;所定申請續審及作成續審結果並通知之一定 期限,第一次為六十日,第二次至第四次均為三十日;第四次續審結果仍 未通過時,審定機關應為重編之決議。 第一項申請續審所檢附之修正稿,除依審查意見修正,或作資料更新、內 容勘誤,不得再變更內容;逾此範圍者,審定機關得不予受理。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