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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規程 第4條

職業學校每班學生人數以二十五人至四十五人為原則。但情形特殊者,得 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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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