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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規程 第5條

職業學校依本法第十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所設單位,置主任一人,各組置組 長一人,除總務所屬各組組長得由職員擔任外,各單位主任及其所設各組 組長均由教師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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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