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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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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42條
第五條
、
第十二條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於二年內已受相同種類之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相同,且有證明者,得抵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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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全文
第4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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