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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 第43條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43條
第 四 章 附則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七日修正發布之
第三條
附表一、
第四條
附表二、
第五條
附表三、
第十三條
附表十一、
第十六條
附表十三,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及
第十四條
第一項第六款、
第十八條
第一項第十二款、
第二十條
第三項、
第二十一條
第一項第一款、
第十七條
附表十四自發布後一年施行;一百十四年九月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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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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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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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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