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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54條

第 五 章 附則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細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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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