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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 第53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53條
本法
第五十條
第二項所定直轄市與縣(市)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有關法令規定,配合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積極推動包括下列事項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 一、策略及規劃。 二、法制。 三、執行。 四、督導。 五、檢討分析。 六、其他安全衛生促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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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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