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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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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驗證機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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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驗與市場查驗、
第十二條
作業環境監測機構之管理、查核與監測結果之通報、
第十三條
新化學物質之登記與報告之審查、
第十四條
管制性化學品之許可與優先管理化學品之運作資料之備查、
第二十條
認可之醫療機構管理及健康檢查結果之通報、
第二十三條
第三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訪查與績效認可、
第三十二條
第二項訓練單位之管理及
第三十九條
第二項疑似職業病調查等業務,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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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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