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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51條

自營作業者獨立作業或以其作業交付承攬時,適用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其罰則規定。 第二條第一款所定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法之規定。但第二十條之體格檢查及在職勞工健康檢查之規定,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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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