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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49條

第 四 章 自動檢查 › 第 三 節 機械、設備之重點檢查
雇主對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於開始使用、改造、修理時,應依下列規定實施重點檢查一次: 一、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不含配管): (一)內部有無足以形成其損壞原因之物質存在。 (二)內面及外面有無顯著損傷、變形及腐蝕。 (三)蓋、凸緣、閥、旋塞等之狀態。 (四)安全閥、緊急遮斷裝置與其他安全裝置及自動警報裝置之性能。 (五)冷卻、攪拌、壓縮、計測及控制等性能。 (六)備用動力源之性能。 (七)其他為防止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之必要事項。 二、配管: (一)熔接接頭有無損傷、變形及腐蝕。 (二)凸緣、閥、旋塞等之狀態。 (三)接於配管之蒸氣管接頭有無損傷、變形或腐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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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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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