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 第86條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86條

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依第二條之一第三條之一第六條規定設管理單位或置管理人員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陳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85條看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全文第8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