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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9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第二條第二條之一第三條第三條之一第三條之二第五條之一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六規定,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六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七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規定,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規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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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