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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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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之事業,依危害風險之不同區分如下: 一、第一類事業:具顯著風險者。 二、第二類事業:具中度風險者。 三、第三類事業:具低度風險者。 前項各款事業之例示,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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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
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
第6條
事業分散於不同地區者,應於各該地區之事業單位依第二條至第三條之二規定,設管理單位及置管理人員…
第9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條第二…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1-1條
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透過規劃、實施…
← 第1-1條
看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全文
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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