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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1條

本規則所稱爆炸性物質,指下列危險物: 一、硝化乙二醇、硝化甘油、硝化纖維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酸酯類。 二、三硝基苯、三硝基甲苯、三硝基酚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基化合物。 三、過醋酸、過氧化丁酮、過氧化二苯甲醯及其他過氧化有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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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