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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5條

本規則所稱可燃性氣體,指下列危險物: 一、氫。 二、乙炔、乙烯。 三、甲烷、乙烷、丙烷、丁烷。 四、其他於一大氣壓下、攝氏十五度時,具有可燃性之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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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