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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第119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19條
第 五 章 車輛機械 › 第 三 節 車輛系營建機械
雇主對使用於作業場所之車輛系營建機械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駕駛棚須有良好視線,適當之通風,容易上下車;裝有擋風玻璃及窗戶者,其材料須由透明物質製造,並於破裂時,不致產生尖銳碎片。擋風玻璃上應置有動力雨刮器。 二、裝置前照燈具。但使用於已設置有作業安全所必要照明設備場所者,不在此限。 三、設置堅固頂蓬,以防止物體掉落之危害。 四、設置制動裝置,且維持正常運作,並使駕駛離開駕駛座時,確實使用該裝置制動。 五、裝設倒車或旋轉之警報裝置,或設置可偵測人員進入作業區域範圍內之警示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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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系營建機械」的其他條文
第120條
雇主對於車輛系營建機械,如作業時有因該機械翻落、表土崩塌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於事先調查該作業…
第121條
雇主對於車輛系營建機械之修理或附屬裝置之安裝、拆卸等作業時,應就該作業指定專人負責下列措施:…
第122條
雇主採自行行駛或以牽引拖曳將之裝卸於貨車等方式,運送車輛系營建機械時,如使用道板、填土等方式…
第123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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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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