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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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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20條
第 五 章 車輛機械 › 第 三 節 車輛系營建機械
雇主對於車輛系營建機械,如作業時有因該機械翻落、表土崩塌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於事先調查該作業場所之地質、地形狀況等,適當決定下列事項或採必要措施,並將第二款及第三款事項告知作業勞工: 一、所使用車輛系營建機械之種類及性能。 二、車輛系營建機械之行經路線。 三、車輛系營建機械之作業方法。 四、整理工作場所以預防該等機械之翻倒、翻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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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系營建機械」的其他條文
第119條
雇主對使用於作業場所之車輛系營建機械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駕駛棚須有良好視線,適當之通風…
第121條
雇主對於車輛系營建機械之修理或附屬裝置之安裝、拆卸等作業時,應就該作業指定專人負責下列措施:…
第122條
雇主採自行行駛或以牽引拖曳將之裝卸於貨車等方式,運送車輛系營建機械時,如使用道板、填土等方式…
第123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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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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