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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第155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55條
第 七 章 物料搬運與處置 › 第 二 節 搬運
雇主對於物料之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凡四十公斤以上物品,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五百公斤以上物品,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為宜;運輸路線,應妥善規劃,並作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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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運」的其他條文
第155-1條
雇主使勞工以捲揚機等吊運物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安裝前須核對並確認設計資料及強度計算書…
第1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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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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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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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5-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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