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第157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57條

第 七 章 物料搬運與處置 › 第 二 節 搬運
雇主對搭載勞工於行駛中之貨車、垃圾車或資源回收車,應依下列規定: 一、不得使勞工搭乘於因車輛搖動致有墜落之虞之位置。 二、勞工身體之最高部分不得超過貨車駕駛室之頂部高度;載貨台之物料高度超過駕駛室頂部者,不得超過該物料之高度。 三、其他維護搭載勞工乘坐安全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搬運」的其他條文

第155條雇主對於物料之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凡四十公斤以上物品,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第155-1條雇主使勞工以捲揚機等吊運物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安裝前須核對並確認設計資料及強度計算書…第156條雇主對於強酸、強鹼等有腐蝕性物質之搬運,應使用特別設計之車輛或工具。
← 第156條看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全文第15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