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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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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01條
第 八 章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 › 第 五 節 乾燥設備
雇主對於乾燥室之操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乾燥中適時檢查乾燥室內外及附屬設備,發現有不妥之處,應立即整修。 二、應注意乾燥之溫度與乾燥時間,並經常保持正常狀態。 三、依熱源之種類,經常作必要檢視。 四、乾燥物應放置妥當,使不致脫落。 五、應注意乾燥室之清掃,不得有粉塵堆積。 六、注意乾燥室牆外之溫度,且不得將可燃性物品放置於其鄰近之處。 七、經加溫乾燥之可燃性物品,應冷卻至不致發生自燃危險後,再行收存。 八、經常檢查乾燥室之電氣機械、器具之使用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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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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