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第202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02條

雇主對於乾燥作業,應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開始使用乾燥設備時,或變更乾燥方法或種類時,應於事先將作業方法告知有關勞工,並直接指揮作業。 二、乾燥設備或其附屬設備有異常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 三、乾燥設備內部之溫度、換氣狀況及乾燥狀況有異常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 四、乾燥設備之鄰近場所,不得堆置易於引起火災之物質。
AI 白話解釋
← 第201條看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全文第20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