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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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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2條
第 二 章 工作場所及通路 › 第 一 節 工作場所
雇主應使勞工於機械、器具或設備之操作、修理、調整及其他工作過程中,有足夠之活動空間,不得因機械、器具或設備之原料或產品等置放致對勞工活動、避難、救難有不利因素。 雇主使勞工從事前項作業,有接觸機械、器具或設備之高溫熱表面引起灼燙傷之虞時,應設置警示標誌、適當之隔熱等必要之安全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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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的其他條文
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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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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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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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刪除)
第2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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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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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刪除)
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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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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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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