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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第299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9條
第 十二 章 衛生 › 第 一 節 有害作業環境
雇主應於明顯易見之處所設置警告標示牌,並禁止非與從事作業有關之人員進入下列工作場所: 一、處置大量高熱物體或顯著濕熱之場所。 二、處置大量低溫物體或顯著寒冷之場所。 三、具有強烈微波、射頻波或雷射等非游離輻射之場所。 四、氧氣濃度未達百分之十八之場所。 五、有害物超過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之場所。 六、處置特殊有害物之場所。 七、遭受生物病原體顯著污染之場所。 前項禁止進入之規定,對於緊急時並使用有效防護具之有關人員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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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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