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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02條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局部振動作業,應使勞工使用防振把手等之防振設備外,並應使勞工每日振動暴露時間不超過下表規定之時間: 局部振動每日容許暴露時間表 ┌────────────┬─────────────────┐ │每日容許暴露時間 │水平及垂直各方向局部振動 │ │ │最大加速度值公尺/平方秒(m/s2) │ ├────────────┼─────────────────┤ │四小時以上,未滿八小時 │4 │ │ │ │ │二小時以上,未滿四小時 │6 │ │ │ │ │一小時以上,未滿二小時 │8 │ │ │ │ │未滿一小時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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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