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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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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20條
雇主應依下列規定於適當場所充分供應勞工所需之飲用水或其他飲料: 一、飲水處所及盛水容器應保持清潔,盛器須予加蓋,並應有不致於被有害物、污水污染等適當防止措施。 二、不得設置共用之杯具。 三、飲用水應符合飲用水水質衛生標準,其水源非自來水水源者,應定期檢驗合格。 四、非作為飲用水之水源,如工業用水、消防用水等,必須有明顯標誌以資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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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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