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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第321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21條
第 十二 章 衛生 › 第 五 節 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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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的其他條文
第315條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應經常保持清潔,並防止鼠類、蚊蟲及其他病媒等對勞工健康之危害。
第316條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底板、周圍牆壁、容器等有被生物病原體污染之虞者,應予適當消毒。
第317條
雇主對於受有害物或具有惡臭物污染之場所,應予適當之清洗。前項工作場所之地板及周圍牆壁,應採用…
第318條
雇主對於勞工從事其身體或衣著有被污染之虞之特殊作業時,應置備該勞工洗眼、洗澡、漱口、更衣、洗…
第319條
雇主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設置廁所及盥洗設備,但坑內等特殊作業場所置有適當數目之便器者,不在此限:…
第320條
雇主應依下列規定於適當場所充分供應勞工所需之飲用水或其他飲料:一、飲水處所及盛水容器應保持清…
第322條
雇主對於廚房及餐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餐廳、廚房應隔離,並有充分之採光、照明,且易於清掃…
第323條
雇主對於供應勞工之餐食,應保持清潔並注意營養。
第324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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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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