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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27條

雇主應規定勞工遵守下列事項,以維護依本規則規定設置之安全衛生設備: 一、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去效能。 二、發現被拆卸或喪失效能時,應即報告雇主或主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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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