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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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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28條
第 十三 章 附則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
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
,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
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九
,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發布之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
,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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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第326-7條
(刪除)
第326-8條
(刪除)
第326-9條
(刪除)
第327條
雇主應規定勞工遵守下列事項,以維護依本規則規定設置之安全衛生設備:一、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去…
← 第327條
看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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