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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82條

雇主對於射出成型機、鑄鋼造形機、打模機、橡膠加硫成型機、輪胎成型機及其他加壓成型之機械等,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置安全門、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感應式安全裝置或其他安全裝置。但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規定列舉之機械,不在此限。 前項安全門,應具有非關閉狀態即無法起動機械之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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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