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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10條

第 二 章 經費來源、用途、管理及監督
為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之重建,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及相關團體辦理下列事項,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一、職業災害之研究。 二、職業疾病之防治。 三、職業疾病醫師及職業衛生護理人員之培訓。 四、安全衛生設施之改善與管理制度之建立及機械本質安全化制度之推動。 五、勞工安全衛生之教育訓練及宣導。 六、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重建。 七、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輔導評量。 八、其他與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重建有關之事項。 前項補助之條件、標準與申請程序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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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8條本法第十條及第二十條所定補助,經勞工保險局審核後,應提請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勞工保險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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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