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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33條

第 六 章 罰則
雇主違反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並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或繼續限期改善,而未如期改善者,得按次分別處罰,至改善為止。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專款預算,作為補助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勞工之用,其會計業務應單獨辦…

「罰則」的其他條文

第34條依法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加入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雇主,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者,按僱用之日至事故發…第35條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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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